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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厦门8月15日电 (记者张萌)“允许一定比例的增容扩面,分类支持储藏间空间改造”“自主更新改造项目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15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8月18日实行的《关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介绍,《指导意见》适用于厦门全市范围城镇老旧小区内包含多户业主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开展自主原地翻建:一是建筑使用年限40年以上、建筑结构差、建筑功能不全、缺乏维修加固价值的;二是因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经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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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图
同时,《指导意见》在资金筹措、改造方式、支持政策、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等方面予以明确。其中,在资金筹措方面,要求遵循“业主自愿、资金自筹、改造自主、因地制宜”的原则,自主更新改造建设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可以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渠道筹措资金。
在改造方式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厦门市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改造可按照单栋住宅独立改造、相邻多栋住宅联合改造以及老旧小区整体改造三种方式实施。其中单栋住宅独立改造原则上应在原建筑基底范围内实施;相邻多栋住宅联合改造,按照民法典规定,经由小区业主共同表决同意的,可突破原有建筑基底进行优化设计以及开发地下空间作为停车、人防、消防等配套设施;老旧小区整体改造的,可按国家、省、市城市更新有关规定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为鼓励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指导意见》还提出支持增容扩面、财政资金补贴的政策。如:在日照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项目改造可增加不超过原产权证书登记面积20%的建筑面积,其中10%用于加装电梯和建设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10%用于原有住宅按套扩面等,在此基础上允许按规定免交或者暂不缴交土地价款、分类支持储藏间空间改造等;符合条件的自主更新改造项目可按照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助。
而在组织实施环节,《指导意见》明确,经区政府批准,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作为自主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可以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开展。届时,自主更新改造可按照业主发起、部门指导、方案深化、区政府批准、审批建设、验收登记等程序组织实施。
“通过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改造,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打造更加宜居的高品质生活空间……”发布会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市住建局、各区政府主动靠前服务,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驰盈优配,推出一批试点项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效应。同时,坚持建管并重引导小区业主完善物业管理,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长效运作机制,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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